费城工资税收抵免案的规定
2022 年 1 月 7 日,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法院裁定,为特拉华州威尔明顿的雇主工作的费城居民纳税人无权就其支付给特拉华州的州所得税的费城工资税(城市工资税)负债获得抵免2013-2016 纳税年度。1 法院裁定,费城有理由对支付给威尔明顿的当地所得税 (EIT) 给予抵免,同时拒绝对支付的州所得税给予抵免,并认为该政策符合宪法,因为州和地方所得税是单独征收的。
背景
纳税人是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的居民,但在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全职工作。2017 年,纳税人向费城税务局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退还她在 2013 年至 2016 年期间支付的部分城市工资税。在这些纳税年度中,纳税人的雇主扣缴了四项州和地方税: 城市工资税;威尔明顿 EIT;宾夕法尼亚州个人所得税(Pennsylvania PIT);特拉华州个人所得税(特拉华州 PIT)。纳税人为抵消宾夕法尼亚州 PIT(按 3.07% 税率征收)的特拉华州 PIT(按 5% 税率征收)部分申请抵免。纳税人将 PIT 支付给特拉华州,并从其宾夕法尼亚州 PIT 负债的全部余额中扣除。纳税人还以 3.92% 的居民税率支付了城市工资税,并为以 1.25% 的税率支付的威尔明顿 EIT 抵免。2
纳税人要求对剩余的 1.93% 的特拉华州 PIT 进行抵免,以抵消她剩余的大部分城市工资税负债。该部门允许对已支付的威尔明顿 EIT 进行抵免,从而将纳税人的费城工资税有效税率降低至 2.67% (3.92% - 1.25%)。但是,美国商务部拒绝为支付给特拉华州的 PIT 所要求的剩余部分抵免。纳税人向费城税务审查委员会和费城县普通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两者均支持该部门拒绝剩余特拉华州 PIT 抵免的决定。纳税人对该决定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法院判决
在联邦法院,纳税人辩称,费城拒绝允许剩余的特拉华州 PIT 抵免抵免她的城市工资税责任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为了确定该政策是否违反了商业条款,法院应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在Complete Auto Transit, Inc. v. Brady 案中的判决的四部分测试。3
具体来说,纳税人声称费城的抵免政策违反了Complete Auto的公平分配和歧视措施. 首先,纳税人辩称税收分配不公平,因为它导致了她的收入的双重征税,并且由于不允许特拉华州 PIT 抵免抵扣城市工资税,该政策不符合内部和外部一致性测试用于检查公平分配问题。其次,纳税人声称拒绝支付给特拉华州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是歧视性的,因为这导致她比在州内工作的纳税人缴纳更多的税款。
虽然商业条款不允许双重征税,但法院裁定纳税人的收入没有被双重征税,因为纳税人没有支付超过一项地方或州税。认识到纳税人支付的城市工资税比类似的州内纳税人多,法院推断纳税人选择在特拉华州工作是纳税人的选择,特拉华州的 PIT 税率高于宾夕法尼亚州。法院认定纳税人支付的城市工资税与其他州内居民的税率相同,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尽管特拉华州 PIT 支付的余额未计入,但这并不构成双重征税